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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泄密案例及防护
浏览:871 发布日期:2018-04-10 06:32:51

保密文件柜是经过******保密局立项,******保密局发文推荐、******保密局技术鉴定。主要用于存放涉密资料和文件。该设备材料选用优质冷扎钢板,采用焊接、喷塑等技术,使柜体美观大方,密码锁具有高音报警功能,密码由1-15位数字任意组合,密码量多达一万亿组以上,更有效的加强柜体的防盗、防撬能力功能,从而达到较高安全性。
保密文件柜是由钢制柜体和密码锁组合成的新型产品。钢制柜体包括:柜体,对开门,二组抽屉,可移的层板,加强门栓及有关零部件组成;密码锁由控制盒,键盘,防盗报警器,电池盒和电控锁组成
文件泄密---文件丢失案
  某市纺织工业总公司机械厂党委书记,1998年5月22日在总公司开会期间,从总公司党办领取3份中央密级文件,因当日正值厂休,便将文件带回家中。次日上班后,没有按规定将文件交机要人员登记保管。6月17日,纺织总公司按市委办公厅要求清退中央1O号原发件时,其才发现3份秘密文件全部丢失,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某分公司办公室主任,1998年5月14日收到该公司党委办公室发的中央10号原发件。其在传阅和组织学习中,未能及时将文件收回归档。6月15日,公司党办在发重印件,清退中央10号原发件时,发现丢失。
  某市******安全局秘书科1998年5月接到市委办公厅发来的中央1O号原发件后转局政治部,分发到处级单位。当时,机要干部病休,由该部干部陈某临时接管收发文件工作。因陈业务不熟,加之部办公室副主任张某又未将工作交待清楚,所以陈未在发文登记上标明分发文件的序号。6月24日,局下发清退文件通知,张某负责清退,但未履行清退手续。后张调离,由另一干部接替其工作,张亦未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清退文件过程中,负责收发文的干部因故再次易人,致使1份文件查无下落。
  某市园林局所属一饭店,1998年5月19日收到局分发的中央10号原发件,总经理办公室文秘李某(合同工,非党群众)将文件登记后送领导传阅,6月10日,李提出辞职,办公室主任在与其交接文件时,发现此件不在卷内,便当即询问,李称正在领导处传阅。待该饭店接到局清退文件通知后,立即多方查找,发现文件丢失。
  案件发生后,该市保密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对这几起文件丢失案件进行了通报,追究了责任人相关责任。
  文件管理一直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造成上述丢失密级文件的原因,主要是: 
  一、对发至“县团级”的密级文件疏于管理是造成密级文件丢失的根本原因。
  二、个别单位领导干部的保密观念淡薄,思想麻痹,违反保密规定,是造成密级文件丢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保密制度不落实,有章不循,密级文件管理混乱,是造成密级文件丢失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个别单位发现密级文件失控后,没能积极组织力量查找,丧失了查找和补救的时机。
  五、对涉密人员安排使用不合理,造成密级文件丢失。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高度重视文件保密工作。 
  《保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用经管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关于******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天津市关于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积极防范,切实将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五条规定:对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党纪、政纪处分;
  (四) 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七条******款规定:单位一年内丢失2份以上(含2份)******秘密载体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责令分管党政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款规定:连续两年丢失******秘密载体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责令分管党政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文件泄密---夫妻泄露******秘密案 
  李某是******某部委的副司级干部,敬业干练,能力很强。她的丈夫王某过去在******某部委杂志社做副编审,三年前辞职后到某国驻京代表处任项目经理。就是这样两个人,却走上了泄露******秘密的人生歧途。
  2000年9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而王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秘密文件,全部来自于他的妻子李某。王某曾交待说:“我到某外企公司后,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负责公司内所有涉及中文编辑业务的终审核对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我过去的社交关系网尽量收集对公司有用的经济信息;三是做好公司各种资料的整理与管理工作。由于我忙于编纂公司的法规,无暇顾及后两项分派给我的任务,因而遭致老板的强烈不满,威胁说如果不尽快收集到经济信息,就不考虑与我签订正式合同。我压力很大,所以决定寻找时机摆脱窘境”。王某知道过去李某经常带文件回家,并且凡是李某可以看的文件他都能看,凡是李某知道的信息他也都可以知道。夫妻二人如此“信息共享”多年了,他知道只要自己需要有关信息,他的妻子一定不会拒绝。不出王某所料,很快李某就将机关的文件带回了家。王某像往常一样随意翻阅,并将文件带到了他所在的外企公司。王某怕被人查出来,就特别将每份原件的首页复印后,用修改液将印有某部委的有关字样涂掉,重新复印一张,并将原首页的复印纸都撕碎后扔到垃圾桶中。***后将经过处理的十份文件的复印件交给了老板,立刻受到了老板的赞扬与肯定,并明确表示今后仍要用此方法替公司获得有用的经济信息。明知复印红头文件是不正当的,却掩耳盗铃般将红头文件用修改液进行处理,且一次就复印文件达十份之多,这哪里像一个曾受党教育多年的人,连普通老百姓应有的******意识都没有了。
  正像王某自己说的,进入外企后,由昔日努力为******做贡献,变成今天替资本家打工卖命。按照老板的指示,他开始点着名地要李某帮他找文件,而李某为了自己丈夫的前途,为了让丈夫的薪水再攀新高,她尽心尽力,有求必应。李某曾交待说:“王进入外资公司后,我一直没有意识到他的身份已变,还像他在某部委我们共同进行政策研究一样,信息共享。每当我将文件拿回家去看,王就提出有几份要拿去看看”。不排除有因工作需要,带文件回家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王要什么,李就想方设法帮他找来,甚至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文件,她也跑到档案室借出复印后给王。一次两次无数次,李随意将文件带回家,而王某转手就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了外企公司,有的竟传真至境外。
  案发后,******安全机关依法对王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机密级文件复印件六份,秘密级文件复印件二份。李某曾反思说:“自己作为一个工作这么多年的干部,领导对自己******信任,而我却辜负组织对我的期望,将******大量极其重要的信息和文件泄露出去,触犯了******法律。我长期以来,放松了对自己思想意识和世界观的改造,法制观念淡薄,保密意识差。每当王找我要文件的时候,不加思索地就给他,以至造成今天不可挽回的后果”。
  讲金钱不讲政治,讲享受不讲奉献,讲关系不讲敌情,忽视世界观的改造,被金钱和物质所迷惑,这正是席世国等人走向犯罪的根本原因。面对利诱,他们不是完全没有掂量过非法提供******秘密文件的严重后果,但是,熏心的利欲***终还是驱使他紧紧咬上情报机构放下的钓饵。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保密与窃密斗争永远不会停止,相反,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这种斗争在某种程度上势必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对重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变得更加重要。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秘密。
  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纪律、法规,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秘密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关于******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持有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构成泄露******秘密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